住宿約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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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適用範圍)
第1條 本設施與住客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,依本約款之規定辦理;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,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。
2 本約款所稱「本設施」,係指適用本約款之住宿設施(包含依旅館業法設立之設施,以及依住宅宿泊事業法經營之住宅〔民宿〕)及其營運者,本約款共通適用於上述設施。
3 本設施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,不論前二項規定為何,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。
(住宿契約之申請)
第2條 擬向本設施申請住宿契約者,應向本設施提出下列事項。
(1) 住客姓名
(2)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
(3) 住宿費用
(4)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
2 住客於住宿期間提出超過前項第2款住宿日之續住申請時,本設施將於該申請提出時,視為新住宿契約之申請並據以處理。
(住宿契約之成立等)
第3條 住宿契約於本設施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。惟本設施證明其未予承諾者,不在此限。
2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,應於本設施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住宿期間之住宿費用。
3 未於本設施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住宿費用時,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。惟以本設施於指定付款日時已向住客告知此事者為限。
(免除事前付款之特別約定)
第4條 不論前條第2項規定為何,本設施得同意免除事前付款之特別約定。若透過訂房網站等另訂付款條件者,依該條件辦理。
(拒絕締結住宿契約)
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本設施得不接受締結住宿契約。
(1) 住宿申請未依本約款為之時。
(2)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。
(3) 認定擬住宿者就住宿有為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。
(4) 認定擬住宿者符合下列(一)至(三)任一款時。
(一)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(平成3年法律第77號)第2條第2款所定之暴力團、同條第6款所定之暴力團員、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,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
(二)為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
(三)法人之董監事中有屬暴力團員者
(5) 擬住宿者有對其他住客或鄰近居民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。
(6) 擬住宿者對本設施重複提出負擔過重、且有顯著妨礙對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務之虞的要求時。
(7) 擬住宿者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(指感染症預防及感染症患者醫療相關法律所規定之人),且依法令應限制其住宿之情形時。
(8) 就住宿有暴力性要求行為,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。
(9)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。
(10) 符合旅館業法、住宅宿泊事業法或其他法令、都道府縣條例等所定拒絕住宿之事由時。
(住客之契約解除權)
第6條 住客得向本設施提出申請,解除住宿契約。
2 住客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,本設施將依附表二所載收取違約金。
3 住客未事先聯絡,且於住宿當日深夜24時(翌日凌晨0時)仍未抵達時(若已預先告知預計抵達時間,則為該時間經過後之相當時間),本設施得視為該住宿契約已由住客解除並據以處理。
(本設施之契約解除權)
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本設施得解除住宿契約。
(1) 認定住客就住宿有為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,或認定其已為該行為時。
(2) 認定住客符合第5條第4款(一)至(三)任一目時。
(3) 住客有對其他住客或鄰近居民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。
(4) 住客對本設施重複提出負擔過重、且有顯著妨礙對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務之虞的要求時。
(5) 住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,且依法令應限制其住宿之情形時。
(6) 就住宿有暴力性要求行為,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。
(7)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所致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。
(8) 符合旅館業法、住宅宿泊事業法或其他法令、都道府縣條例等所定拒絕住宿之事由時。
(9) 於寢室臥床吸菸、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,或不遵守本設施所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(以火災預防上必要者為限)時。
2 本設施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,就住客尚未受領之住宿服務等費用,不予收取。
(住宿登錄)
第8條 住客應於住宿當日前,以本設施指定之方式(包含事前線上登錄)登錄下列事項。
(1) 住客之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及職業
(2) 外籍旅客另需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點與入境年月日,以及護照影本
(3) 離開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
(4)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
2 住客擬以信用卡等可替代通貨之方式支付第12條費用時,本設施得要求其於前項登錄時預先出示。
(客房之使用時間)
第9條 住客得使用本設施客房之時間,為各設施說明及訂房資訊所載之入住時間至退房時間。惟連續住宿時,除抵達日與離開日外,得全日使用。
2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本設施得同意住客於該項所定時間外使用客房。此時本設施將事先向住客明示追加費用金額並予以收取。
(使用規則之遵守)
第10條 住客於本設施內,應遵守本設施所訂並公告或告知之使用規則。
(營業時間)
第11條 本設施之主要營業時間等,依各設施之說明及訂房資訊。標準時間如下,惟各設施可能有所不同。
(1) 諮詢受理 8:00〜20:00
(2) 入住 16:00〜22:00
(3) 退房 〜10:00
2 前項時間於不得已時得臨時變更。屆時將以適當方式通知。
(費用之支付)
第12條 住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,依附表一所載。
2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,應於本設施請求時,以通貨或本設施認可之信用卡等替代方式為之。
3 本設施已提供客房且住客得以使用後,即使住客自行選擇不住宿,仍將收取住宿費用。
(本設施之責任)
第13條 本設施於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時,或因未履行而致住客受有損害時,應賠償該損害。惟該損害非可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2 為因應萬一之火災等狀況,本設施已投保設施賠償責任保險。
(無法提供契約客房時之處理)
第14條 本設施無法提供契約所定客房時,應徵得住客同意,儘可能代為安排條件相同之其他住宿設施。
2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本設施若無法代為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,應支付住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之補償金,該補償金並充作損害賠償額。惟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本設施時,不予支付補償金。
(寄託物等之處理)
第15條 本設施原則上不受理住客於入住前及退房後之行李寄放。
(住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)
第16條 住客之行李於住宿前先行送達本設施時,僅限本設施於送達前已同意者,始負責保管,並於住客入住時交付。
2 住客退房後,如有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設施,且已查明所有人時,本設施將聯絡該所有人並徵詢其指示。惟若未獲所有人指示或無法查明所有人時,將自發現日起保管七日,其後送交鄰近警察局。
(停車之責任)
第17條 設有停車場之設施,無論車鑰匙是否寄放,本設施僅提供場地租借,不負車輛保管責任。惟因本設施管理停車場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時,本設施應負賠償責任。
(住客之責任)
第18條 因住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設施受有損害時,該住客應對本設施賠償該損害。
(準據法及合意管轄)
第19條 本約款及住宿契約依日本法解釋。
2 就本約款及住宿契約而於本設施與住客之間所生之一切紛爭,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。
【附表一】住宿費用等明細(關於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)
住宿費用:基本住宿費(房價,或房價+清潔費)
追加費用:額外清潔費(上述已含者除外)等
稅金:消費稅
【附表二】違約金(關於第6條第2項)
收到解約通知之日 違約金(占基本住宿費之比例)
5天前為止 免費
4天前〜前一日 100%
當日・未入住 100%
1. %為違約金占基本住宿費之比例。
2. 契約住宿天數縮短時,將就縮短之天數收取相應之違約金。
3. 黃金週、盂蘭盆節、銀色週、聖誕節、年末年初及外國旅客旺季等期間,本設施得另訂特別期間並變更上述違約金。
4. 各方案之違約金可能與上述不同,請一併確認您所申請方案的違約金內容。